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3,南小,67,2004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六七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李春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六七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陳 燁 真
法院書記官 凌 昇 裕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柒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日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凌昇裕
法 官 陳燁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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