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3,南小,86,200402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八六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均龐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八六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下午四時○分在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王立村
法院書記官 洪淵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柒仟玖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洪淵重
法 官 王立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洪淵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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