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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三八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紀慶怡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溢繳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四十五萬二千零五十八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應徵收裁判費四千九百六十元,惟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五千零六十元,溢繳一百元,依前揭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所溢繳之金額應返還原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逸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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