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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五七號
原 告 甲○○○○茂企業行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邱瀞葵即浚業工程行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零貳仟伍佰肆拾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又本件訂期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兩造均應自行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孫鈴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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