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3,南簡,202,200402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二О二號
原 告 台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蘇煥智

一、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肆佰陸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㈢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郭貞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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