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3,南簡,307,2004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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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三О七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零叁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零叁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同時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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