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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三一七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鄭彩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對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之核定提起抗告。
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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