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3,南簡,321,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三二一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訴訟代理人 徐英展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伍佰陸拾刓,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同時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