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聲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代 理 人 何通夫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零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一六0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莊淑雅
┌──────────────────────────────────┐
│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一千八百六十七元 │ │
├────────┼───────────┼─────────────┤
│第一審送達郵費 │一百三十六元 │另已退還聲請人五百四十四元│
├────────┼───────────┼─────────────┤
│合 計 │二千零三元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