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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聲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四九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甲○○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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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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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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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肆仟玖佰陸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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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肆仟玖佰陸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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