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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聲字第四號
聲 請 人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均龐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以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五四0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富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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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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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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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一千二百二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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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一千二百二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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