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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補字第一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租賃糾紛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以訴狀表明下列事項,提出於本院:㈠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訴訟標的之價額。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所明定。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表明右列事項,應於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其起訴不合程式,即裁定駁回其訴。
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裁判費,原告未據表明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亦無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逸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孫鈴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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