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4,南小,1018,200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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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南小字第1018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林希哲
劉威彥
被 告 甲○○
之43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陸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肆仟零陸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富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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