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4,南小,1062,2005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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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小字第106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9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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