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4,南小,567,2005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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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訴訟代理人 簡慧明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56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下午2時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逸梅
書記官 簡鳳儀
通 譯 張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萬玖仟伍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八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簡鳳儀
法 官 林逸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簡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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