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南小字第57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吳玠峰
柯宏賢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579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下午3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佩儒
書記官 吳信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萬柒仟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至清償日止。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信助
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