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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南小字第631號
原 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源
訴訟代理人 林博源
林義堯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63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7 月12日下午2 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彥君
書記官 莊淑雅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玖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柒仟參佰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總額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莊淑雅
法 官 林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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