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4,南小,659,200507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南小字第65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陳智偉
方俊欽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659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7 月20日下午2 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榮宏
書記官 李培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肆仟零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培聞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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