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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南小字第67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凌𣱣中
訴訟代理人 李政學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各期欠繳金額各自逾期違約金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計算方式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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