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4,南小,703,2005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南小字第703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政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顏志憲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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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富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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