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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洪鴻恩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744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記官 黃鋕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貳佰柒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預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鋕偉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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