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4,南小,796,200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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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南分公

法定代理人 鍾彥輝
訴訟代理人 陳建煌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796號案由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7 月22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淑玉
書記官 凌昇裕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凌昇裕
法 官 孫淑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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