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4,南小,869,200507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北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良福
訴訟代理人 王威乾
被 告 甲○○
巷90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86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下午2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1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立村
書記官陳淑貞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參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淑貞
法 官 王立村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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