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南小字第87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吳建霖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87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7 月4 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2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記官 謝文心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三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文心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文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