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紀成昌
訴訟代理人 鄭光宏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88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記官 黃鋕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捌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本金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整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鋕偉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