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4,南小,891,200507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吳玠峰
賴順源
被 告 黃 澤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891號案由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7 月11日下午2 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二十七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彩鳳
書記官 凌昇裕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凌昇裕
法 官 鄭彩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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