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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葉秀君
高千雅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971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7月22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記官 卓春成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玖仟玖佰伍拾捌元,及其中叁萬玖仟玖佰伍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卓春成
法 官 童來好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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