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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2059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5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拾伍萬貳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謝家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清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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