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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656號
原 告 甲○○○○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耀利
訴訟代理人 許舜傑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解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理由欄中關於「被告所積欠之四萬元折讓成一萬二千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所積欠之四萬元折讓成一半二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請於文到翌日起十日內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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