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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89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丁○○
丙○○
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6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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