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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90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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