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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98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7,2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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