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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陳漢誠
相 對 人 丁○○
乙○○
甲○○○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3年度南簡字第1301號、94年度簡上字第20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丙○○○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勤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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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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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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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386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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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 │5790元 │由相對人丙○○○預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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