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4,南簡聲,50,200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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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黃光平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仟零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以94年度南簡字第394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聲請人為將支出之訴訟費用併同聲請強制執行,爰提起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核與本院調閱94年度南簡字第394號卷宗審核無誤。

茲因,上開訴訟事件,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650元,及因公示送達而刊登新聞紙之費用400元。

是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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