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4,南簡補,62,2005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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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補字第62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9,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原告所繳納之1,000元,尚需補繳770元。
又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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