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4,南簡補,67,2005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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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補字第67號
原 告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劍鋒
訴訟代理人 周永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小芙子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9,71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5,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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