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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補字第7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德音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4,8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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