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4,南簡補,76,2005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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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補字第7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南行政執行處等人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四萬八千五百九十五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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