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4,南簡補,78,2005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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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補字第7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南市政府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陸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叁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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