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5,南小,1001,200606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100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 月28日上午09時3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蔡蘭櫻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肆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蔡蘭櫻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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