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5,南小,1048,2006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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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小字第1048號
原 告 甲○○
樓之1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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