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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柯國忠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12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陳淑貞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玖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日息萬分之0‧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淑貞
法 官 孫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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