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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小字第128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北屯區○○○街83號2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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