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許家銓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柒仟肆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富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