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5,南小,258,2006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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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小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間請

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本院臺
南簡易庭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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