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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南小字第3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陳澄嫺
楊智聖
徐俊銘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3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立村
書記官 謝文心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玖仟肆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捌仟貳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文心
法 官 王立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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