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5,南小,421,200606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421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 月14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蔡蘭櫻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柒仟肆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計算之利息,並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蔡蘭櫻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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