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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富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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