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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小字第66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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