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5,南簡,1081,200606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08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5,05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